現行戒毒政策

發佈日期:2011/5/8
內  容: 1. 我國自民國 87年通過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後,對於非法使用毒品之成癮者處置,由早先的單純是為犯法予以懲處警示外,更增添強制其接受藥癮戒治的戒毒處置,正式是藥物濫用成癮的吸毒犯為兼具「病人」與「犯人」雙重身份的「病犯」,予以「有條件除刑而不除罪」,並採取「治療勝於處罰」、「醫療先於司法」的措施,與過去視吸毒者為純「罪犯」的觀點有很大的突破。

2. 將入監服刑,改為施以勒戒、強制戒治的處分。

3. 配合藥癮治療體系之實施,增訂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向合法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,免送司法單位之較寬處遇規定。

4. 為切實防制施用毒品者再犯,增訂強制採驗尿液之規定,吸毒者在保護管束期間或戒治期滿後、刑罰或管訓處分執行完畢後,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二年內,得定期或不定期強制尿液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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